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本科生创新能力和科研素养培养,促使优秀本科生早进实验室、早进课题组、早进项目,为优秀生继续深造提供发展平台,促进科研反哺教学,强化科教融合协同育人体系建设,根据《西安石油大学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西安石油大学科研反哺本科教学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优秀本科生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本科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开展选题,经学校评审立项的本科生科研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对项目行使管理职责,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人事处、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各院(系)等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协助科研处完成与项目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突出创新”的原则,实行“学校统筹—院(系)管理—教师指导—学生负责”四级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科研处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与学校职能部门、院(系)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二) 结合学校自身优势特色,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
(三) 组织项目的立项登记和结题。
(四) 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纠纷。
(五) 监督和指导院(系)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评审推荐和中期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项目的验收和结题工作。
(二) 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是否符合要求。
(三) 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纠纷。
(四) 督促检查项目的完成进度,协调解决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研究条件。
(五) 做好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 指导项目组进行项目申报,并组织项目组全体成员认真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 保持项目组成员稳定,按照研究计划认真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三) 确保项目经费支出合理合规。
(四) 指导项目组按照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有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 开展项目申报,并组织项目组成员认真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 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研究计划认真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三) 按照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有关资料(包括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等)。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申报项目时,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经院(系)审查后报学校,由学校审批立项。学校只接收通过院(系)提交的申报材料,不接收个人提交的申请。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求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对科研创新有浓厚兴趣,愿意加入科研团队从事科学研究,原则上须为全日制本科二、三年级本科生(特别优秀的一、四年级本科生例外)。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求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学校在岗教职工。鼓励科研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中青年教师跨学科、跨学院组建团队共同指导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由本科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的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科生填写项目申请书。
(二)教师审核。指导教师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
(三)院系评审。各院系根据指标数量组织评审和推荐,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科研处。
(四)学校审定。科研处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拟立项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每年设立30项以上的项目,选拔150名以上本科生参加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本科生依托学校各级各类科研基地申报项目。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指导教师负责指导过程研究,院(系)负责监督研究进度,确保项目研究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各院(系)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结果报送科研处。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年,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负责人应及时总结研究成果,完成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结题:
(1)项目负责人发表论文(学生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安石油大学;如果项目负责人为第二作者,其指导教师应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
(2)项目负责人获专利/软著(学生排名第一,且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安石油大学;如果项目负责人为第二作者,其指导教师应为第一作者);
(3)项目负责人获学校认定的省级以上竞赛第二等次及以上奖励,西安石油大学为参赛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团队成员;
(4)调研报告被县级及以上政府采纳(需提供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研究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若项目未按期完成,应及时提出延期申请或终止,并详细说明原因,经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和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备案。对于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要尽快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仍未通过的,学校有权终止该项目,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如履行中的项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提交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材料,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不得单方修改、废止或随意口头变更或解除。项目变更或解除后,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必须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学校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须保持稳定,由5-6人组成,且每个成员每年度仅可参加1个项目。项目组成员以项目申请书为依据;如需变更,须由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发生变更的原因报学校备案,待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对已结题的项目,以结题验收报告为依据,项目组成员不得再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指导教师和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由变更前后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字,以及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含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毒害、强电流、化学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内容的项目,应在科技合同或协议中注明。项目组在研究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行业标准和法规,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并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学校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含有危险性内容的项目,自项目研究之日起,项目组须为成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学校根据项目结题成果情况,给予后补助经费资助。标准如下:
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发表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授权中国发明专利、或调研报告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纳,资助2000元/项目。
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发表普通期刊论文、授权其他中国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资助1000元/项目。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最终成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经费拨付至指导教师账户。经费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执行,仅限于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设备费和业务费。
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期间如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行为的,学校按有关文件进行处理,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