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指由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完成的科研项目。以签订技术合同为主,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类型的项目,也包括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等类型的委托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管理坚持立项与结题并重、服务与监管并重、过程与质量并重的原则,既利于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又具有约束效力,实现职责分明、程序规范、简单易行,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签订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要件齐备,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切实维护学校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长负责制”管理。
第六条 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院(系)、项目长管理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负责审查技术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合同主体是否合法,组织项目过程管理及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负责开具项目经费的收据及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三)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内部审计与指导。
(四)院(系)负责审查合同的技术指标、技术方案、技术风险等专业技术内容,协调项目完成所需技术条件,并督促项目长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任务。
(五)项目长负责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对于多个院系联合承担的项目,工作量由项目长负责分配。
(六)对于多院系、多学科联合承担的项目(单项合同经费200万以上),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可设立子课题,其工作量及经费由项目长负责分配。子课题的经费总和不得超过项目合同经费的50%且各子课题单独建账,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子课题在校内等同于独立承担项目。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投标、审核立项、发票借据、经费下拨、结题及对外委托等环节均需在校科研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经各级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
第八条 学校对项目实行授权制度。所有相关活动必须统一使用西安石油大学的名义,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学校教职工进行投标或谈判等事务。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时限处理相关事宜,不得进行与该项目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负责人应积极响应招标文件。对于两人及以上竞争同一标段的项目,可通过校内协商、院(系)推荐或校学术委员会科技分委员会审议,确定正式投标负责人。教职工不得恶意侵占学校投标资格。
第十条 教职工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电子投标信息平台,不得更改系统信息,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进行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由科技处统一加盖“西安石油大学”或“西安石油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章”,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原件交科技处统一备案保管。“西安石油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可用于科研项目的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协议书等材料以及与之相关的附件材料,如HSE协议、廉政协议、补充协议、预算等,与学校公章具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凡我校科研人员依托西安石油大学签订的项目,科技处按照合同书予以正式立项,项目须挂靠项目长所在学院或专业相近的学院,列入西安石油大学科研计划。项目长应为学校教职工,具备相应履约能力。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项目委托方因故撤消项目或做调整时,应出具项目委托方或项目长所在院系的有效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长及参加人一般不得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由项目长提出申请,院(系)审批,报科技处、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凡我校作为委托方(甲方)委托校外单位(乙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包括合作研发、测试、加工、专用材料购买等),须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1. 项目长须提供被委托单位(乙方)资质证明的扫描件,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需加盖其单位公章后扫描)。
2. 对外委托合同文本应采用国家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完整准确地表达研究内容、经费支付方式、合同验收、双方违约责任等。
3. 科研经费外拨必须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不符合规定者,学校将不予办理对外拨款手续。
4. 为保证项目完成的质量和学校声誉,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查对方的法人资格和履行能力,因失职、渎职给我校造成损失者,应追究项目长的责任。
第十六条 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长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并结算经费;经费到账比例低于50%的,学校不予办理结题手续;满足结题条件的项目,三年内不办理结题手续的,学校有权冻结该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长应及时办理归档手续,将项目的全套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材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书、研究报告和委托单位出具的验收意见以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十八条 办理委托单位市场准入资格(不含单项目准入)所产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在投标、开题、检查、交流、验收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限期整改;冻结经费;暂缓拨付部分或全部经费;通报批评;追回已拨经费;暂停当事人一年及以上项目投标和立项资格;建议人事组织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或其它处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涉密管理及其它事项按照委托单位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