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作者:张云燕 时间:2022-10-18 点击数:

西安石油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和教育部、科技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工作,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科研团队或个人(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主体),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无形资产,完成科学研究项目以及执行学校任务过程中,通过观察、调查、分析和科学实验等有关活动,提出的符合客观规律,具有改造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阶段性或最终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学校。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对我校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横向合作活动,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学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在理清关系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创办科技型企业。本办法适用学校所属各单位,各类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和在校学生及进修人员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第四条 学校支持成果完成主体结合地方经济、产业经济的要求,依托学校学科和专业优势,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产学研基地、研究院所等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地方和学校的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工作由科技处、资产经营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协作开展。

科技处主要负责学校横向科技合作、科技社会服务、宣传和推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登记,确认成果的产权属性等工作;

资产经营处主要负责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份化公司的股权管理及协助成立科技公司等工作;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及作价入股的股份等入账、预算、分配等工作;

人事处主要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工作等人事管理工作;

审计处主要负责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按处级建制。

第九条 中心主要职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建设、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性服务和管理;校地、校企合作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团队、基金和孵化器的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组织和实施;产业技术联盟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一条 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实行分级审批:

(一)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审批;

(二)50-100(含100万元)万元,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100万元以上,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初审,主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审核,并由资产经营公司会同技术持有方、投资方处理具体事宜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由学校统一分配,分配原则如下:

(一)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行费用后的净收入按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9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团队奖励以及对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奖励,具体比例由当事方协商后确定。10%作为学校收益。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运行费用是指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价值评估、律师费、转化增值税及第三方中介费用,该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核算。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20%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80%作为对成果完成主体和在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具体分配方案由资产经营公司与相关当事方协商后确定。

(三)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学校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或者参照本条第一款学校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

(四)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主体和转化人员的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采取在岗兼职或离岗创业的形式参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在岗兼职或离岗创业均需本人申请、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在岗兼职的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依托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创办科技型企业,但不得在校外单位坐班或兼职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学校对在岗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在校外离岗创业自行创办企业的教师,需办理离岗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可保留3年人事关系,并对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与义务及返岗条件做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

第十七条 在岗兼职或离岗创业人员不得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学校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人事关系存续时间内)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研和管理人员,学校在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中充分肯定并予以倾斜,科技成果以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项目,可与论文、纵向项目和科技成果奖励等同等对待,列入学校科技成果奖励中。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运行、风险保障以及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积极维护学校权益,举报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相关责任人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解除聘任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校各类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外聘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和在校学生及进修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单位、人员应及时向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资产经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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