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科学基金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编辑 时间:2015-01-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教师积极从事原创性、基础性研究,提高承担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政府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能力,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基金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教师开展基础研究、承担省部级以上科学基金项目和科研环境建设,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
第三条 配套资助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资金预算计划,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配套资助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作为依托(负责)单位直接与省部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国家级、省部级科学基金立项项目和未立项但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委明确同意立项的国家级科学基金项目。
第五条 国家级科学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科学基金计划立项项目。
第六条 省部级科学基金项目是指国家有关部委、省科技厅、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科学基金计划立项项目。
第三章 配套资助标准
第七条 获得立项资助的国家级科学基金项目,学校按项目到校经费给予1:1配套。自然科学类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社会科学类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获得立项资助的省部级科学基金项目,学校按项目到校经费给予1:1配套。自然科学类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社会科学类单项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获得立项自筹的省部级以上科学基金项目,学校按同期同类立项资助项目的标准给予一定的资助经费,国家级项目不超过10万元/项,省部级项目不超过5万元/项。
第十条 未立项但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评委明确同意资助的国家级科学基金项目,学校将以立项方式资助其进一步研究并继续申报。其中,自然科学类单项资助经费为3万元、社会科学类资助经费为1万元。该类项目的结题标准为获得国家级科学基金计划立项。同一负责人在未获得该类项目立项前只资助一次。
第四章 配套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前,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开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认真填写《西安石油大学配套资助经费使用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科技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系)不提管理费。
第十三条 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分析费、会议/差旅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助研费、业务招待费、劳务费。其中助研费的支出比例不超过20%,业务招待费、劳务费的支出比例不超过20%。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管理、自制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管理,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费报销时,需经所在院(系)、科技处审查签字。对于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费,还需经国有资产处审核。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学校将冻结其配套资助经费,待结题验收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配套资助经费不纳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科技工作业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办法》(西石大科〔2004〕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