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1)

作者: 时间:2021-11-1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科技工作的发展,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管理坚持立项与结题并重、服务与监管并重、过程与质量并重的原则,既利于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又具约束效力,实现职责分明、程序规范、简单易行,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项目根据来源并参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办法进行分类管理。其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作为非主持单位参与的项目,必须提供有效文书(包括上级批文、合同书和合作协议等)予以证明,否则将作为横向项目管理。

第五条 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是法律行为,签订人必须是项目实际负责人。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研究内容、目标、主要技术指标、经费预算等核心内容的表述要明确、具体。

第六条 科技处代表学校对项目行使管理职责,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审计处等根据需要,协助学校完成与项目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级别认定

第八条 纵向项目按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和校级五种类型。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1)自然科学类:由国家科技部(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下达并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研项目。

2)人文社科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等单列学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

1)自然科学类: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及国资委下属企业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类国家级科研基地设立的开放基金(课题)项目。

2)人文社科类: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和旅游部课题,全国高校古籍整理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陕西省科学界联合会设立的各类课题。

(三)厅局级项目

陕西省教育厅以及其他厅局(科技厅除外)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陕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及其它省级协会(学会)项目;各地市科技计划项目、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和科学技术协会项目;各类省部级科研基地设立的开放基金(课题)项目。

(四)县处级项目

西安市其它各委局或县、区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

(五)校级项目

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 科技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上级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院(系)及项目负责人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二)及时掌握并发布各类项目的申报信息,并结合学校自身优势特色,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三)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登记、中检、结题和验收。

(四)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条款是否符合要求,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纠纷。

(六)提供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所必需的法律文件。

(七)监督和指导院(系)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各类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查和论证等工作。

(二)负责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是否符合要求。

(三)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纠纷。

(四)督促检查项目的完成进度,协调解决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研究条件。

(五)协助做好项目的中期检查、验收和结题工作。

(六)做好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填报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并组织项目组成员认真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保持项目组成员稳定,按照研究计划认真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三)确保项目研究进度和经费支出进度相匹配。

(四)按照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有关资料(包括项目合同书、中期检查报告、经费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结题报告等)。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时,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和管理办法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经院(系)审查后报学校,由学校审定后上报项目受理部门。学校原则上只接收通过院(系)提交的申报材料,不接收个人提交的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的申报条件按照上级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对于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各类纵向科研计划中重复申请和立项。对于限项申请的项目,由院(系)按照学校分配的指标择优推荐,学校通过专家评审、校学术委员会科技分委员会审议等形式确定正式推荐项目。

第十五条 我校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及所在院(系)应根据学校有关要求事先审查合作单位的资质和研究条件,书面约定各方承担的研究任务和责任、项目批准后的经费分配方案、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均须经学校审核。审核合格后,盖学校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各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的级别认定如出现争议,须在参考省内相关高校的基础上经校学术委员会科技分委员会研究讨论后确定。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文本原件(一式两份),以便项目上报登记和存档,同时项目负责人须向所在院(系)提交一份副本。

第十九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各院(系)应根据要求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立项登记、备案、中检、结题和验收等,实时掌握项目动态,为项目组提供完成项目所需的研究条件,同时应协助学校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和争议,确保项目研究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总结研究成果、提交结题或验收申请,并在财务处的协助下及时清理账目,认真编制《经费决算表》,自觉接受项目下达部门组织的经费审计、结题或验收。

第二十一条 若项目未按期完成,应及时提出延期申请或终止,并详细说明原因,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和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备案,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执行。对于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要尽快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结题验收,仍未通过的,学校有权终止该项目,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其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三个月内按要求办理归档手续,将项目的全套资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研究报告、研究成果、相关附件等,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如履行中的项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提交经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材料,经项目下达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不得单方修改、废止或随意口头变更或解除。项目变更或解除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将相关材料交学校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须保持稳定,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项目组成员以项目申请书或计划书(合同书)为依据;如需发生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发生变更的原因报学校备案,待项目下达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变更;对已结题的项目,以结题验收报告为依据,项目组成员不得再变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必须由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由变更前后的负责人签字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待项目下达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我校作为委托方(甲方)委托校外单位(乙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包括合作研发、测试、加工、专用材料购买等),须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1. 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提交经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对外委托合同申请报告》及被委托单位(乙方)资质证明的复印件,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或扫描件,需加盖其单位公章),经学校审核后,方可签订对外委托合同。

2. 对外委托合同申请报告应包括对外委托的原因、内容及所要达到的技术指标、研究经费等。

3. 对外委托合同文本均应采用制式合同,使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合同的规范名称,准确地表述研究内容、经费支付方式、合同验收、双方违约责任等条款。

4. 科研经费外拨必须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不符合规定者,学校将不予办理外拨款手续。

5. 为保证项目完成的质量和学校声誉,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审查对方的法人资格和履行能力,因失职、渎职给我校造成损失者,应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涉密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涉密项目包括:上级下达或其他单位委托的带有密级的项目;需要借阅涉密资料方能完成科研任务的公开级项目;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根据我校保密资质范围和本单位保密软硬件情况承担涉密项目,不得自行承接超出学校保密资质范围的涉密项目。涉密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结题、验收、归档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组应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对于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责任,必要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项目需外聘工作人员时,必须按照西安石油大学短期劳动(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由项目负责人(甲方)与外聘人员(乙方)签订“外聘科技工作人员聘用协议书”,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含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毒害、强电流、化学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内容的项目,应在科技合同或协议中注明。项目组在研究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行业标准和法规,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并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学校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含有危险性内容的项目,自项目研究之日起,项目组须为成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 项目的开题、检查、工作交流、结题验收等过程中的接待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项目组负责。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出现法律纠纷时,必须及时通过院(系)上报学校,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或调解。如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经学校提起仲裁或法律诉讼,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不得私自将项目挂靠在校外,如有,一经查实将等当量扣除所在单位和个人当年的科技业绩。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非厅局级以上的项目按照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但其科技工作业绩量化参照横向科研项目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西石大科〔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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