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2021)

作者: 时间:2021-11-15 点击数:

西安石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学校设立西安石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加强种子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旨在培育具有应用前景、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增强应用技术研发能力,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提高服务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能力。

第三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坚持“遴选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种子基金以项目形式支持,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章 基金申请

第五条  申报种子基金支持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于该领域的高新技术,易于产品化、产业化,经过种子基金的支持,能够达到或接近产业化程度;

2. 术指标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技术附加值,潜在经济效益较好;

3. 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条件,项目负责人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技术开发能力,项目培育成功后,愿意以多种形式实现产业化。

4. 基金项目要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有利于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相互支撑的良好格局,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

第六条 优先支持科研团队,特别是跨学科组建的创新科研团队申请的项目。

第七条 优先支持获国家、省市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八条 种子基金申报工作采取院(系)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由院(系)负责组织本单位申请项目初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组织院(系)推荐项目的学校评审。

第九条  种子基金项目的评审采用集中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院(系)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要求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初评工作,在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后,由院(系)签署意见,将推荐项目清单、申请书统一报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对院(系)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核,确定资助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代表学校与资助项目签订合同。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归口管理,院(系)负责组织、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书要求,落实研发内容、实施方案、转化目标等,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种子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变更等重要事宜,须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向院(系)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提出申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后,项目组对技术资料进行归档,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通过验收:

1. 获得企业委托项目,项目金额大于50万元。

2. 签订技术入股协议。

3. 成果进入产业化实施阶段。

4. 册科技企业。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项目结题后三年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对有关知识产权,推广效益和科技企业建设运营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资助金额5-1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2-3万元。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项目经费按照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停止该项目的经费列支。该项目的经费余额纳入次年学校种子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种子基金经费逐年审核,逐年拨付,项目验收后,收回未使用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在研的种子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停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诚信;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发和推广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它违反种子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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