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石油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办法(修订)(2021)

作者: 时间:2021-11-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扩大学术影响,特设立西安石油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

第二条 出版基金按照个人申请、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对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学术专著和译著进行出版资助,优先资助与我校学科建设、特色研究方向相关的专著和译著。

第二章 出版基金资助的条件及范围

第三条 出版基金资助的条件:

1.申请者须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并且是著作的第一作者,完成字数在15万字以上,已与认定的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合同。

2.申请资助的著作无著作权争议;著作权属多人时,需经其他人书面同意;著作类型以作者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为认定依据,文责自负。

第四 根据著作的出版社类别及字数确定资助额度。

1.在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5个国家级知名出版社(一类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著作我校在职教职工撰写:15万字~20万字资助4.5万元,20万字~25万字资助5万元,25万字~30万字资助5.5万元,30万字以上资助6万元。

2.在学校认定的二类出版社(见附件)出版的著作,每部著作我校在职教职工撰写:15万字~25万字资助1万元,25万字~35万字资助1.5万元,35万字以上资助2万元。

3.在国(境)外出版的著作及译著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科技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后,可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资助。

4.不予资助的范围:(1)编著、非学术性著作;(2)文学作品、教科书、资料汇编、工具书、论文集和科普读物;(3)重印、再版书籍;(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公德,涉嫌侵权、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其它不应给予资助的书籍。

第三章 出版基金的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学术著作的出版资助,按照“个人申请、院(系)推荐、科技处审查、相关专家评议”的程序进行。

1.申请者首先填写《西安石油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表》,并附正式出版合同。

2.院(系)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情况对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单位意见,报科技处。

3.科技处对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数和资助经费额,组织论证。

第四章 出版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对于获准资助的学术著作,可办理借款手续,待著作正式出版后经审查合格方可进行报销。资助经费只能用于出版及相关费用。学校和各院(系)不提管理费。

学术著作获准资助后,作者应按该管理办法开展工作。若更改出版合同书内容,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科技处审批。

第七条 对已获资助批准,但未能按期出版或未达到预期要求的学术著作,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科技处将根据情况,将暂停或撤销资助。对于撤销资助的学术著作,作者应退还全部资助经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 获得学校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出版时必须在封面或扉页或前言注明“西安石油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字样。

第九条 对于已获得学校其他相关经费资助的著作,学校不再资助。

第十条 学术著作正式出版后,作者须送交科技处14本,其中科技处和所在院(系)资料室各2本、图书馆10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已获得出版基金资助但未完成出版任务的作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作者应对其学术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中如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将撤销对该著作的资助并要求作者退还全部资助经费;从确认之日起,作者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基金。

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的出版经费不纳入所在单位和个人的科技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4月、10月分两次集中受理出版基金申请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石油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办法》(西石大科〔2010〕161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

一类出版社清单

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二类出版社清单

高等教育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中国石化出版社、冶金工业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中国环境出版社、中国计量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地质出版社、海洋出版社、测绘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三联书店、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中国美术出版总社、中国摄影出版社、中国广播影视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作家出版社、国防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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