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充分调动院(系)和广大教师申报和承担国家基金项目的积极性,提高申报数量、质量和立项率,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基金项目申报支持及立项资助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三条 各院(系)要把国家基金项目申报工作作为年度重点任务,切实做好组织动员和统筹安排,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第四条 各院(系)应在国家基金项目申报、审核、推优、考评、奖惩等关键环节切实发挥培育、督导、激励作用,严把项目申报质量关,确保项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国家基金项目申报纳入教师岗位聘任的聘期考核内容,要求所有未主持在研国家基金项目的教师,每个聘期(3年)至少申报2次国家基金项目。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院(系)的资助
(一)每申报1项国家基金项目,给院(系)项目申报资助0.1万元。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重大、重点项目资助5万元/项,面上项目资助2万元/项,青年项目资助1万元/项,专项项目资助0.2万元/项。
(三)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重大、重点项目资助5万元/项,一般项目资助2万元/项,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资助1万元/项。
第七条 对项目的资助
学校为主持单位获得国家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按10%的标准给予配套资助。
第四章 经费发放、使用及时间
第八条 经费发放
(一)对院(系)的资助,学校直接拨付至各院(系)。(二)对项目的资助,学校直接拨付至项目组。
第九条 经费使用
(一)对院(系)的资助经费,由各院(系)负责统一审批使用,主要用于国家基金项目申报与立项的相关支出。
(二)项目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调配使用,主要用于补充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分析费、会议/差旅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助研费、业务招待费、劳务费等,且各类费用不限比例报销。
第十条 学校每年4月份根据项目申报、立项及经费到款情况进行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人事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石大科〔2017〕7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