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工作管理,定量计算我校教职工的科研工作量,激励教职工承担高级别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学校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学术地位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动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以“西安石油大学”(英文:Xi’an Shiyou University)名义取得的科研工作业绩与成果。
第三条 科研工作业绩与成果以学校登记备案审核为准,计算科研工作量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四条 对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项目或成果按照标准全额计算工作量,非第一署名单位的项目或成果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科研项目或成果学校和个人都有署名时,学校排名应先于个人排名。对同一项目或成果,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科研项目
(一) 计算范围:国家级、省部级纵向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
(二) 计算标准:按照项目实到经费(不含学校自筹和配套经费)进行计算,标准见表1。
表1 科研项目工作量
等级 |
类别 |
工作量 |
补充说明 |
国家级 |
国家科学基金 |
- |
1 |
学校为参加单位(实到经费自科类20万元以上、社科类1万元以上)按50%计算 |
其它项目 |
- |
0.5 |
省部级 |
中央及国家部委项目 |
重大、重点项目 |
1 |
其它项目 |
0.5 |
陕西省杰出青年基金 |
1 |
|
省科学基金 |
0.5 |
|
其它项目 |
0.4 |
学校为参加单位(实到经费:自科类20万元以上、社科类1万元以上)按20%计算 |
横向项目 |
实到经费500万元以上 |
0.1 |
实到经费按单项合同经费累计到款计算;项目结题之后一次性计算;合同未规定经费金额的项目不予计算。 |
表中工作量为每万元经费对应的工作量。
第六条 科研成果
(一) 科研成果奖
1.计算范围: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及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成果奖。
2.计算标准:每项见表2。
表2 科研成果奖工作量
类别 |
项目 |
等级 |
工作量 |
补充说明 |
自然科学类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3000 |
学校为非第一署名单位,排名第二按50%计算,排名第三按30%计算,排名第四按10%计算,其它按5%计算。 |
一等奖 |
1000 |
二等奖 |
500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300 |
学校为非第一署名单位,排名第二按15%计算,排名第三按10%计算,其它的按5%计算。 |
二等奖 |
100 |
三等奖 |
30 |
厅局级科技成果奖 |
一等奖 |
50 |
|
二等奖 |
5 |
人文社科类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
一等奖 |
300 |
1.著作类增加20%工作量; 2.学校为非第一署名单位,排名第二按15%计算,排名第三按10%计算,其它按5%计算。 |
二等奖 |
100 |
三等奖 |
30 |
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100 |
二等奖 |
30 |
三等奖 |
5 |
厅局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30 |
著作类增加20%工作量。 |
二等奖 |
3 |
社会力量设奖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
特等奖 |
50 |
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且通过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增加50工作量。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后增加50工作量。 学校为非第一署名单位,排名第二按15%计算,排名第三按10%计算,其它按5%计算。 |
一等奖 |
20 |
何梁何利科学与技术进步奖、光华工程科技奖 |
- |
100 |
|
其他社会力量设奖 |
- |
50 |
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且通过初审、公示无异议后计算。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后增加50工作量。 学校为非第一署名单位,排名第二按15%计算,排名第三按10%计算,其它的按5%计算。 |
(二) 学术论文
1.计算范围:教师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不包括在学术会议上发表而被EI、CPCI收录的论文。
2.计算标准:每篇论文工作量见表3。
表3 学术论文工作量
类别 |
论文等级 |
期刊类目 |
工作量 |
自然科学类 |
特种一类 |
- |
300 |
特种二类 |
- |
80 |
权威一类 |
- |
40 |
权威二类 |
- |
15 |
权威三类 |
中科院分区三区期刊 |
8 |
其它权威三类期刊 |
4 |
权威四类 |
- |
2 |
人文社科类 |
权威一类 |
- |
40 |
权威二类 |
《人民日报》(理论版或学术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
|
15 |
权威三类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科院分区三区期刊 |
8 |
其他权威三类期刊 |
4 |
权威四类 |
- |
2 |
(1)论文等级以《西安石油大学学术期刊分类及学术论文认定办法(试行)》为依据。期刊的中科院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大类分区结果为依据。
(2)以学校为非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特种、权威一类及权威二类期刊论文,工作量按下式计算:
工作量 = 表3标准×作者系数×学校排名系数
作者系数及学校排名系数见表4。
表4 非第一署名单位论文工作量标准
类别 |
作者系数 |
学校排名系数 |
特种 |
|
通讯作者:50% 第二、第三作者:30% 作者排名第四之后:10% |
第二:50% 第三:30% 第四之后:10% |
权威一类 |
中科院分区一区期刊、中国社会科学 |
权威二类 |
《人民日报》(理论版或学术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
其它权威二类 |
通讯作者:30% |
《人民日报》(理论版或学术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之外的权威二类期刊论文,非通讯作者不计算工作量。
作者排名以论文中作者名单的实际排列顺序为准,论文中标注的“共同第一作者”不作为计算作者排名的依据。
作者系数不累加,按作者对应的最高系数计算。
(三) 专著、专利、标准、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政策建议
1.计算范围:
以学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明专利;起草制/修订颁布后的国际、国家、行业和省级标准;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提交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政策建议被采纳的。
2.计算标准:见表5。
表5 著作、专利、标准、政策建议、研究及咨询报告工作量
类别 |
等级 |
工作量 |
补充说明 |
学术专著 |
15万字以上, 一类出版社 |
15 |
同一著作的不同版本不重复奖励。 在国(境)外出版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科技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认定后,可参照此标准进行奖励。 |
发明专利 |
授权 |
5 |
中国专利 |
15 |
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授权专利 |
标准 |
国际标准 |
200 |
第一起草单位 |
80 |
非第一起草单位 |
国家标准 |
100 |
第一起草单位 |
30 |
非第一起草单位 |
行业及省级标准 |
20 |
- |
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政策建议 |
国家级 |
50 |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肯定评价(批示),以正式文件为准。 |
省部级 |
30 |
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三大石油公司、西安市人民政府采纳,或得到省部级领导肯定评价(批示),以正式文件为准。 |
地级市 |
10 |
地级市市委、市政府采纳,以正式文件为准。 |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
1.计算范围:学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以“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协议)进行的转让转化;
2.计算标准:按照实到经费进行计算,标准见表6。
表6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量
类别 |
每万元经费对应的工作量 |
补充说明 |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
0.2 |
实到经费按单项合同经费累计到款计算,全部到款后一次性奖励 |
第八条 科研平台建设
1.工作量计算范围:政府设立的科研平台。
2.工作量计算标准:见表7。
表7 科研基地及团队建设工作量
类别 |
科研平台项目 |
工作量 |
补充说明 |
科研基地 |
国家级 |
新增国家实验室 |
3000 |
作为参加单位新增国家实验室计算10%的工作量,其他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基地计算5%的工作量。 批准立项计算50%的工作量,建设期满评估验收合格计算50%的工作量。 只对学校为第一依托单位的科研基地计算评估优秀工作量 |
新增其他国家级科研基地 |
1000 |
评估优秀 |
100 |
省部级 |
新增教育部科研基地 |
300 |
新增其他省级科研基地 |
100 |
评估优秀 |
50 |
科研团队 |
新增国家级团队 |
500 |
验收合格后计算,验收优秀增加20%的工作量。 |
新增省部级团队 |
250 |
新增厅局级团队 |
50 |
(1)工作量分配给参加基地建设工作的相关人员;分配方案由基地负责人制定,二级单位审核、报科技处核准后计算。
(2)工作量分配给团队成员,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制定,二级单位审核、报科技处核准后计算。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计算程序
第九条 每年5月计算上一年度的科研工作量,除条款中有特别说明者之外,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科研工作量由各二级单位审核、汇总后报科技处核准。核准后的工作量在各二级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异议期10天。如有异议,在异议未解决前不作为有效计算结果。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根据科研工作量向相关二级单位下拨科研发展基金,由科研工作的实际完成人支配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发展基金纳入学校年度资金预算计划,由专项经费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未按要求完成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及团队建设任务等情况的,学校将撤销工作量,追回科研发展基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教职工指导学生完成的科研工作业绩与成果,参照以上条款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